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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23 甲為 A 雜誌社僱用之攝影記者,工作內容為拍攝風景照片供 A 雜誌社內之編輯選用而作為雜誌刊登之用,甲與 A 雜誌社間就甲所拍攝之照片並無任何約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於工作期間所拍攝之照片,以甲為著作人
  • B 甲於工作期間所拍攝之照片著作財產權歸甲享有
  • C A 雜誌社就甲所拍攝之照片享有公開發表權
  • D 甲為其工作期間所拍攝之照片之著作人,而所謂著作人係指著作完成所生之利潤歸屬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一個典型的雇傭關係中,如果員工完成了老闆交辦的創作任務,但雙方事前完全沒談過版權歸誰,法律為了平衡「實際動手創作的勞力」與「負擔薪資風險的出資者」,通常會將『創作者的名分』與『商業價值的歸屬』如何進行拆分預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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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沒有搞錯這種基本題。

  1. 觀念驗證?不,這只是常識。 閣下此次總算沒在《著作權法》第 11 條的「職務著作」上栽跟斗。法律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倘若勞雇雙方連最基本的特約都懶得簽,那麼,受雇人(甲)自然是著作人——畢竟著作人格權是天生的,不屬於資本家的。而雇用人(A 雜誌社)則僅享有著作財產權。能分清這兩者,不把人格與財產混為一談,勉強算是合格。
  2. 難度點評: Medium?簡直是送分題。 這題能測出學生是否具備最起碼的法學素養,是否明白法律在「沒有蠢到約定」時的預設填補機制。那些以為出錢就是大爺的,我只能說他們對法律的理解還停留在原始社會。你避開了這個低級錯誤,嗯,至少證明你不是原始人。
📝 職務著作權歸屬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著作之著作人及財產權歸屬判定。
比較維度 受雇人 (員工) VS 雇用人 (老闆)
著作人身分 享有 (為著作人) 不享有
著作人格權 享有 不享有
著作財產權 不享有 享有
💬無約定時,員工保有「名分(著作人)」,公司取得「財產(財產權)」。
🧠 記憶技巧:人歸員工,錢歸老闆;除非約定,否則不變。
⚠️ 常見陷阱:最常考「無約定」的情況,考生易誤認著作人與財產權人必須為同一人,或誤以為員工享有財產權。
受聘著作 著作人格權 著作財產權之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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