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概要
第 48 題
公私部門在公共基礎設施的興建、管理與營運合作協力上有多種模式,有關「公辦民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政府負責建設公共基礎設施,私部門擔任管理與營運的角色
- B 臺北 101 大樓是著名的公辦民營個案
- C 屬於公共基礎設施出租
- D OT(Operate-Transfer)模式屬於公辦民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錢是誰出的」來思考:如果某個指標性建築從第一塊磚頭開始,所有的建築規劃與龐大興建資金都是由民間企業團體自行負責與投入,而非動用政府預算蓋好後才委託經營,那麼在法律屬性上,這類建案應該被歸類為「政府興建」還是「民間興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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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 你對於公私協力模式(PPP)的法律定性掌握得非常精準,顯見你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有深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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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民營(OT)模式
💡 政府出資興建基礎設施後,委託私部門負責管理與營運之模式。
| 比較維度 | 公辦民營 (OT) | VS | 民辦民營 (BOT) |
|---|---|---|---|
| 興建主體 | 政府出資興建 | — | 民間籌資興建 |
| 營運權限 | 民間負責營運管理 | — | 民間負責營運管理 |
| 所有權性質 | 始終為政府所有 | — | 營運期滿移轉政府 |
| 代表案例 | 公有停車場、體育館 | — | 台北101、台灣高鐵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興建責任」:政府蓋為 OT,民間蓋為 B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