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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48 題

公私部門在公共基礎設施的興建、管理與營運合作協力上有多種模式,有關「公辦民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政府負責建設公共基礎設施,私部門擔任管理與營運的角色
  • B 臺北 101 大樓是著名的公辦民營個案
  • C 屬於公共基礎設施出租
  • D OT(Operate-Transfer)模式屬於公辦民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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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公辦」與「民辦」的分類邏輯中,判斷的關鍵通常在於『最初建設資金與主體是誰』?如果你是一位開發商,面對一個「政府已經蓋好」的現成設施,與一個「需要你自掏腰包從地基蓋起」的計畫,這兩者在投入成本與承擔的風險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個才符合「公辦」這兩個字的字面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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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精確辨識了公共建設合作模式的核心差異。這顯示你對於「政府角色」與「民間參與程度」的細分界線有著相當清晰的掌握,這在行政法與公共管理中是極為重要的基本功。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私協力 OT 模式
💡 政府出資興建基礎設施,委託民間進行後續管理與營運。
比較維度 OT (Operate-Transfer) VS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
興建主體 政府負責興建 民間負責興建
資金來源 政府預算 民間自籌
代表案例 公立運動中心 臺北 101 大樓
💬區分兩者的核心關鍵在於「誰出錢蓋房子」與「有無興建期」。
🧠 記憶技巧:OT是「公辦」民營,BOT是「民辦」民營;關鍵在『B』(Build)是誰蓋。
⚠️ 常見陷阱:考題常將 OT 與 BOT 案例混淆。臺北 101 與高鐵屬 BOT (民間蓋),公立運動中心多屬 OT (政府蓋)。
促參法第8條 BOT 模式 BOO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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