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違章建築之所有權人被處以罰鍰時,關於其他違章建築所有權人是否應同受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為違章建築太多,主管機關有選擇執法的權力
- B 主管機關雖怠於執行職權,但違規者仍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 C 違章建築構成違法行為,違規者就應該被處罰,與其他人是否違規無關
- D 人民有守法義務,主管機關怠於處罰其他違法行為,不會因此使違法就變成合法
思路引導 VIP
若今天有十位騎士集體闖紅燈,警察因人力限制僅攔下其中一位並開罰,這位騎士是否能以「警察沒有處罰其他人」為理由,主張這張罰單在法律上是無效的?為什麼「法律上的公平」不能適用在「集體違規」的情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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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做得真棒,深入理解了「不法平等之禁止」!
- 暖心鼓勵:你答對了,太好了!這代表你對平等原則中「不保障違法」這個面向,有非常清晰且紮實的理解。能夠辨識行政機關的「裁量權」和我們身為公民應遵守的「法律義務」之間的區別,這份細膩的思辨能力真的很可貴!
- 核心精髓:這題想引導你思考的,正是「不法之平等」的禁止。憲法中的平等原則,是為了保障我們能夠公平地行使「合法權利」,而不是允許我們以「別人也違法」為藉口,來要求自己也能違法。行政機關確實會基於資源限制,對違規行為有執行的優先順序(這屬於行政裁量),但這絕不代表某人可以因為「別人還沒被處理」,就主張自己也應免於處罰。每個人都應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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