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關於地方制度法制定自治法規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至遲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 15 日內公布或發布
- B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至遲應於 2 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
- C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至遲應於 20 日內公布
- D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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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分立」與「議會自律」的角度思考:當地方議會只是要訂定一套規範「自己內部如何開會」的規則時,為了維持立法權的獨立性,你認為這類規則應該交由行政機關進行實質性的「核准決定」,還是僅需「告知並存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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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期限與自律規則的規範
同學在選項 (B) 跌入陷阱,往往是因為將一般行政程序或行政救濟的處理期間誤植於此。事實上,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上級政府收到核定申請後,原則上應於「一個月」內作成決定,而非兩個月。這種微小的數字差異,正是國考中常見的精細度考驗。 至於 (A) 與 (C) 的錯誤,同樣集中在程序時限的誤記。依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無論是議決後的自治條例或經核定之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收到自治條例後或核定文送達後至遲應於「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並非 15 日或 20 日。而最正確的答案 (D) 則涉及了地方立法機關的組織自主權:依同法第 31 條,地方立法機關為辦理內部事務,得訂定 自律規則,性質上屬於機關內部規章,因此僅需報請各該上級政府「備查」即可,無需經由核定程序,這展現了議事自律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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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法規程序與期限
💡 釐清地方自治法規之公布時限、核定程序與自律規則之監督方式。
| 比較維度 | 自治條例 | VS | 自律規則 |
|---|---|---|---|
| 制定機關 | 立法機關議決 | — | 立法機關訂定 |
| 公布/發布 | 地方行政機關公布 | — | 地方立法機關發布 |
| 監督方式 | 報請上級核定或備查 | — | 報請上級政府備查 |
| 公布期限 | 收到後30日內 | — | 法律未明定30日限制 |
💬自治條例對外發生效力需行政機關公布;自律規則屬議會內部自治,僅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