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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關於地方制度法制定自治法規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至遲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 15 日內公布或發布
  • B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至遲應於 2 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
  • C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至遲應於 20 日內公布
  • D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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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分立」與「議會自律」的角度思考:當地方議會只是要訂定一套規範「自己內部如何開會」的規則時,為了維持立法權的獨立性,你認為這類規則應該交由行政機關進行實質性的「核准決定」,還是僅需「告知並存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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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地方制度法》中自治法規相關程序的熟悉度,你對法條的掌握度相當精準。 本題正確解答為 (D)。依據《地方制度法》的規範,地方立法機關確實得訂定自律規則,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這是尊重地方立法機關內部自律權的具體體現。 我們也順帶釐清另外三個選項的錯誤,它們都栽在法定期限的數字上。依據官方現行的《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規定,不論是地方行政機關收到議決後的自治條例,還是須經核定的自治法規及委辦規則,法定的公布或發布期限皆為「30日內」;而上級核定機關作決定的期限則是至遲「1個月內」。因此,選項 (A)、(B)、(C) 故意以 15 日、2 個月與 20 日來混淆視聽,均不符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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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法規程序與期限
💡 釐清地方自治法規之公布時限、核定程序與自律規則之監督方式。
比較維度 自治條例 VS 自律規則
制定機關 立法機關議決 立法機關訂定
公布/發布 地方行政機關公布 地方立法機關發布
監督方式 報請上級核定或備查 報請上級政府備查
公布期限 收到後30日內 法律未明定30日限制
💬自治條例對外發生效力需行政機關公布;自律規則屬議會內部自治,僅需備查。
🧠 記憶技巧:公布期限通通30天;核定原則1個月、最長2個月。
⚠️ 常見陷阱:考題常將公布期限誤植為15或20日,或將自律規則的「備查」誤導為「核定」。
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之區分 核定與備查之行政法效力 地方制度法第30條之違憲與違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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