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8 題
本人申請改名,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更改下列何者之戶籍資料?
- A 配偶及子女
- B 父母
- C 直系血親尊親屬
- D 兄弟姊妹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的「連動性」思考:當一個人的法律身分標籤(姓名)改變時,在政府的登記體系中,哪些人的證件或資料上必須「載明」此人的姓名,才不會導致身分證明文件出現邏輯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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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本人申請改名時,戶政機關應依職權更改相關親屬戶籍資料之規定。依據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由此法條明文可知,當本人進行改名時,戶政機關必須同時依職權更改其配偶及子女的戶籍資料,並於變更登記完成後通知他們,其他親屬如父母或兄弟姊妹等則非屬該條文規範應依職權更改之對象,因此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