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0 題
20 關於姓名變更登記後之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戶政機關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
- B 戶政機關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但其子女已成年者,不在此限
- C 戶政機關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但其配偶經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不在此限
- D 戶政機關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但其配偶或子女在監服刑者,不在此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身分法律關係的連動性」思考:當一個人的姓名在法律上發生變動時,對於與其具有最緊密法律連結(如配偶或子女)的人而言,無論這些家屬目前的生理狀態、法律地位或所在地點為何,他們是否都有知悉此項資訊以利後續辦理各項實務手續(如財產登記、關係證明)的必要性?法律是否應為了程序的便利而輕易排除特定親屬的通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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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姓名變更登記後之通知義務。根據《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由法條內容可知,戶政機關在進行變更登記後,應依法通知其配偶及子女,且並無針對子女已成年、配偶受監護或輔助宣告、配偶或子女在監服刑等情形設立任何例外不予通知之規定。因此,選項A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為正確答案,而選項B、C、D所增加的但書條件皆屬無中生有之錯誤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