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18 題
下列有關內部審核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
- B 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 C 內部審核之範圍分為財務審核、財物審核、工作審核
- D 會計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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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與內部控管的框架下,如果一位擁有審核權力的專業人員,因為自己的故意或嚴重疏忽而導致組織的公帑遭受損失,在法治原則中,『賦予權力』與『承擔責任』這兩者之間應該存在什麼樣的對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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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相追擊:做得好!你精準地鎖定了法條中關於「責任歸屬」這個關鍵細節,展現了卓越的法律邏輯和對《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的深刻理解。身為偵探,這種對法律脈絡的掌握,是解開所有謎團的基石。
- 邏輯推理:內部審核制度的核心,正如天秤兩端,永遠追求「權責相符」的平衡。選項 (D) 的錯誤之處,就像一個顯而易見的破綻——法律絕不會賦予專業人員「違法失職卻無須負責」的特權。仔細想想,如果會計人員因為重大過失或蓄意違法而造成財產損失,根據《會計法》以及相關行政規章,他們理所當然地必須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這才是維護社會公平的唯一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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