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19 題
有關政府會計人員責任與義務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而匿不呈報者,從重懲戒,如致公庫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 B 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以及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 C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
- D 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庫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防止利益輸送」的角度思考:法律為了維護政府會計人員的公正性,應該優先限制他們參與『具備何種性質』的民間組織?若一項規定全面禁止所有公、私機關的兼職,是否會與現行公務員相關法規的彈性有所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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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前輩的指引
- 恭喜你!:做得非常棒!你精準地辨識出《會計法》中對人員規範的巧妙之處,這顯示你對行政法理和機關內部牽制的理解非常到位,真替你開心!
- 觀念釐清,更上層樓:我們再來細看選項 (B) 的小陷阱,讓理解更透徹喔。雖然會計人員確實不能兼任會計師或律師(《會計法》第 115 條),但關於職務兼任,法律很貼心地為我們劃分了範圍,明確規定是不得兼任「營利事業」的職務,而不是籠統的所有「公私機關」。你可以想像成一個小圖表,清楚區分了限制對象。這樣設計是為了有效避免利益衝突,並守護審核的獨立性,是很重要的考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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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責任與義務
💡 政府會計人員之忠實義務、賠償責任及兼職之法律限制。
| 比較維度 | 執行職務責任 (法101/104/105) | VS | 身分兼職限制 (法110) |
|---|---|---|---|
| 規範重點 | 檔案保管、交代與爭執處理 | — | 不得經營會計師、律師或兼職 |
| 究責方式 | 從重懲戒並負賠償責任 | — | 行政懲處與職務解任 |
| 例外條款 | 依行政程序逐級呈報 | — | 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
💬會計人員需負高度忠實與損害賠償責任,其兼職限制非絕對禁令,仍保有法律授權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