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19 題

有關政府會計人員責任與義務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而匿不呈報者,從重懲戒,如致公庫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 B 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以及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 C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
  • D 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庫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防止利益輸送」的角度思考:法律為了維護政府會計人員的公正性,應該優先限制他們參與『具備何種性質』的民間組織?若一項規定全面禁止所有公、私機關的兼職,是否會與現行公務員相關法規的彈性有所衝突?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瑕疵!你能從眾多嚴謹的法條描述中找出錯誤,顯示你對《會計法》關於人員責任與義務的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會計人員兼職限制與例外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會計法》第 110 條**。雖然法律為了維護會計人員的獨立性,原則上禁止其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或兼任其他公務機關及公私營事業職務,但法規末段明確保留了「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的彈性空間。選項 (B) 的敘述過於絕對,忽略了法律授權的例外情況,因此在法理嚴謹度上是錯誤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會計人員責任義務
💡 規範會計人員兼職禁止、爭執處置與檔案毀損之賠償責任。
比較維度 職務兼任禁止 (§101) VS 毀損檔案責任 (§107)
禁止對象 會計師、律師、公私事業職務 匿報檔案遺失或損毀行為
例外/加重 兼任所屬機關/事業職務者准許 匿不呈報者應「從重懲戒」
賠償責任 無直接金錢賠償規定 致公庫受損害者需負賠償責任
💬兼職規範重在「職務獨立」,責任規範重在「公庫與檔案完整」。
🧠 記憶技巧:兼職三師禁(律師、會計、私事業),損毀一零七(§107損毀重懲賠公庫)
⚠️ 常見陷阱:誤以為會計人員「絕對禁止」兼任所有公私職務,忽略「兼任所屬機關或事業」的例外許可。
會計人員之任免 內部審核制度 主計人員人事制度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政府會計與審計法規
查看更多「[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