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19 題
有關政府會計人員責任與義務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而匿不呈報者,從重懲戒,如致公庫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 B 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以及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 C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
- D 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庫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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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防止利益輸送」的角度思考:法律為了維護政府會計人員的公正性,應該優先限制他們參與『具備何種性質』的民間組織?若一項規定全面禁止所有公、私機關的兼職,是否會與現行公務員相關法規的彈性有所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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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瑕疵!你能從眾多嚴謹的法條描述中找出錯誤,顯示你對《會計法》關於人員責任與義務的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會計人員兼職限制與例外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會計法》第 110 條**。雖然法律為了維護會計人員的獨立性,原則上禁止其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或兼任其他公務機關及公私營事業職務,但法規末段明確保留了「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的彈性空間。選項 (B) 的敘述過於絕對,忽略了法律授權的例外情況,因此在法理嚴謹度上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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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責任義務
💡 規範會計人員兼職禁止、爭執處置與檔案毀損之賠償責任。
| 比較維度 | 職務兼任禁止 (§101) | VS | 毀損檔案責任 (§107) |
|---|---|---|---|
| 禁止對象 | 會計師、律師、公私事業職務 | — | 匿報檔案遺失或損毀行為 |
| 例外/加重 | 兼任所屬機關/事業職務者准許 | — | 匿不呈報者應「從重懲戒」 |
| 賠償責任 | 無直接金錢賠償規定 | — | 致公庫受損害者需負賠償責任 |
💬兼職規範重在「職務獨立」,責任規範重在「公庫與檔案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