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19 題
有關政府會計人員責任與義務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而匿不呈報者,從重懲戒,如致公庫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 B 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以及兼任公務機關、公私營業機構之職務
- C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
- D 會計人員交代不清者,應依法懲處;因而致公庫損失者,並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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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防止利益輸送」的角度思考:法律為了維護政府會計人員的公正性,應該優先限制他們參與『具備何種性質』的民間組織?若一項規定全面禁止所有公、私機關的兼職,是否會與現行公務員相關法規的彈性有所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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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陷阱,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規基礎!這題的考點集中在會計人員的兼職限制與相關責任歸屬,需要對法條文字有極高的敏感度。
會計人員兼職之限制與例外
關於選項 (B) 為何錯誤,關鍵在於**《會計法》第 112 條**的但書規定。法律雖然嚴格禁止會計人員兼營會計師或律師業務,但對於兼任公務機關或公私營業機構職務時,法條明確標註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這一前提。選項 (B) 將此規範敘述為絕對禁止,忽略了法律預留的彈性空間,因此在法律嚴謹度上是不正確的。相對地,選項 (C) 則準確引用了第 110 條,規範主辦會計與機關長官發生爭執時的處理程序,保障了會計職權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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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責任義務
💡 規範會計人員兼職禁止、爭執處置與檔案毀損之賠償責任。
| 比較維度 | 職務兼任禁止 (§101) | VS | 毀損檔案責任 (§107) |
|---|---|---|---|
| 禁止對象 | 會計師、律師、公私事業職務 | — | 匿報檔案遺失或損毀行為 |
| 例外/加重 | 兼任所屬機關/事業職務者准許 | — | 匿不呈報者應「從重懲戒」 |
| 賠償責任 | 無直接金錢賠償規定 | — | 致公庫受損害者需負賠償責任 |
💬兼職規範重在「職務獨立」,責任規範重在「公庫與檔案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