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6 題
依會計法有關政府會計組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政府會計之組織,分為總會計、單位會計、單位會計之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等五種
- B 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應按機關別編造之
- C 各單位會計之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為求簡便計,得酌量減少編造之
- D 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備查簿,除主計機關認為應設置者外,各機關或基金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亦得按其需要情形,自行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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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高度標準化的會計制度中,如果某個機關因為業務特殊(例如:需要額外控管某種特定財產),在不影響法定的正式帳冊前提下,法律應該如何賦予該機關「因地制宜」的記錄權限?這樣的權限會落在『核心帳簿』還是『輔助性質的記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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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D。依據會計法第46條規定:「關於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帳簿,除應設置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外,其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應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會同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或基金之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按事實之需要,酌量設置之。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備查簿,除主計機關認為應設置者外,各機關或基金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亦得按其需要情形,自行設置之。」由此法條原文可知,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的備查簿,除了主計機關認為必須設置的部分以外,各機關或基金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也可根據實際需要的情形自行設置,選項 D 的敘述與法條明文規定完全一致,因此為正確答案。同時,藉由上述法條亦可明確判斷選項 C 為錯誤敘述,因為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之設置,應由政府主計機關會同相關人員按事實需要來酌量設置,而不是單純為了簡便就可以自行酌量減少編造。
政府會計組織與帳簿
💡 政府會計組織之分類體系及法定帳簿設置之彈性與限制。
- 會計法第19條:政府會計分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三種。
- 會計法第70條:特種序時帳及明細分類帳為法定帳簿,不得酌量減少。
- 會計法第73條:備查簿除主計機關規定外,機關長官得視需要自行設置。
- 單位會計與附屬單位會計之下可視需要設置「分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