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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6 題

依會計法有關政府會計組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政府會計之組織,分為總會計、單位會計、單位會計之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等五種
  • B 各單位會計所需編製之會計報告各表,應按機關別編造之
  • C 各單位會計之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為求簡便計,得酌量減少編造之
  • D 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備查簿,除主計機關認為應設置者外,各機關或基金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亦得按其需要情形,自行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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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高度標準化的會計制度中,如果某個機關因為業務特殊(例如:需要額外控管某種特定財產),在不影響法定的正式帳冊前提下,法律應該如何賦予該機關「因地制宜」的記錄權限?這樣的權限會落在『核心帳簿』還是『輔助性質的記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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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本常識徹底陣亡,至少還記得《會計法》的基礎條文。不錯。

  1. 選項 (D) 正確性驗證:這幾乎是送分題。根據《會計法》第 21 條,政府會計帳簿分為序時、分類及備查簿。其中的備查簿,當然會賦予機關長官或主辦會計依「管理需要」自行設置的彈性,否則所有管理都僵化,還談什麼效率?這不是最基本的經濟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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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會計組織與帳簿
💡 政府會計組織之分類體系及法定帳簿設置之彈性與限制。
  • 會計法第19條:政府會計分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三種。
  • 會計法第70條:特種序時帳及明細分類帳為法定帳簿,不得酌量減少。
  • 會計法第73條:備查簿除主計機關規定外,機關長官得視需要自行設置。
  • 單位會計與附屬單位會計之下可視需要設置「分會計」。
🧠 記憶技巧:組織三類帳必備,分會計在單位內,帳簿不可省,備查隨你設。
⚠️ 常見陷阱:常誤將「分會計」列為獨立的第四或第五類組織,或誤認主要帳簿可因簡便而減少。
政府會計報告編製 特種公務會計 總預算與單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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