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17 題
有關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會計事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應對於不同事項,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
- B 各機關對於所有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及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均應分別種類,綜合彙編,作為總會計
- C 政府會計之組織計有總會計、單位會計、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等 5 種
- D 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政府的運作中,有些是靠稅收支持的行政單位(普通公務),有些則是具有營業性質的公營公司。如果將這兩類性質截然不同的財務數據,在最基礎的「總會計」層次就直接綜合彙編在一起,這樣是否符合會計上的「分類處理」與「真實表達」原則?在法律定義上,總會計應該優先反映哪一類的政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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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政府會計體系中「總會計」的範疇,展現了對《會計法》條文的細緻掌握。
- 核心觀念:根據《會計法》第 4 條與第 5 條,總會計是指將各機關之「普通公務」會計事務綜合彙編而成。至於特種公務及公營事業,由於其性質特殊且具營利性或專款專用法定目的,雖受審計監督,但其會計事務是與普通公務會計分別辦理的,並非全部無差別地混在一起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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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計組織體系
💡 政府會計依機關性質分類,並按政府層級組成五種會計組織。
- 依會計法第4條,組織計有總、單位、分、附屬單位會計等5種。
- 依會計法第5條,中央、直轄市至山地原住民區各設一總會計。
- 依會計法第6條,總會計由主計機關彙編,非由各機關個別辦理。
-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應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