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法規概要
第 17 題
有關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會計事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應對於不同事項,依機關別與基金別為詳確之會計
- B 各機關對於所有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及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均應分別種類,綜合彙編,作為總會計
- C 政府會計之組織計有總會計、單位會計、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等 5 種
- D 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會計,各為一總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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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政府的運作中,有些是靠稅收支持的行政單位(普通公務),有些則是具有營業性質的公營公司。如果將這兩類性質截然不同的財務數據,在最基礎的「總會計」層次就直接綜合彙編在一起,這樣是否符合會計上的「分類處理」與「真實表達」原則?在法律定義上,總會計應該優先反映哪一類的政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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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B的敘述為錯誤。依據會計法第8條規定:「各機關對於所有前三條之會計事務,均應分別種類,綜合彙編,作為統制會計。」由法條原文可知,各機關對於相關會計事務分別種類並綜合彙編時,應是作為「統制會計」,而非選項B所稱之「總會計」。因此,選項B的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為本題所求的錯誤選項。
政府會計事務與組織分類
💡 區分政府會計事務類別、會計組織體系及總會計之組成範疇。
| 比較維度 | 會計事務 (性質分類) | VS | 會計組織 (架構分類) |
|---|---|---|---|
| 法規依據 | 會計法第4條 | — | 會計法第10條 |
| 分類數量 | 4 類 | — | 4 種 |
| 主要類別 | 普通、特種、事業、非常事件 | — | 總、單位、分、附屬單位 |
| 重點目的 | 區分資金來源與事務屬性 | — | 界定編報責任與組織層級 |
💬會計事務依性質分類,會計組織依層級設置,總會計係由政府層級綜彙而非機關層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