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第 三 題
三、某市議會審議年度預算案時,決議將市政府所提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計畫內容說明」由原「補助私立幼兒園公立化經費」修正為「補助私立幼兒園公立化經費及育兒津貼等經費」,請論述此項決議的合法性。(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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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憲法與地方制度法的綜合應用題,核心在於「立法權是否能干預行政權的預算編列」。首先應回想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1號關於預算案之解釋,雖然該解釋針對中央預算,但其原則(預算案為法律案,議會不得增加支出、不得變更用途)在地方層級同樣適用。考生需引用《地方制度法》第37條、第40條及《預算法》相關精神,分析「增加計畫項目(育兒津貼)」是否等同於變更預算用途或增加預算,並據此推導出違法性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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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為「議會對預算案之審議權限及其限制」。爭點在於議會是否可透過修改預算計畫說明之方式,實質上變更預算用途或增加新的科目(育兒津貼)。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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