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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債務承擔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債務人承諾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 B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須經債權人承認,始對於債權人發生效力
  • C 承擔人因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 D 債權人拒絕承認時,僅承擔之第三人得撤銷其承擔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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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債務關係中,如果債務人隨便找一個完全沒有還錢能力的人來取代自己,而不需要經過『收錢的那一方』同意,這對原本的權利保障是否公平?法律通常會如何保護原本有權收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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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點評:同學好棒!精準掌握債之移轉的核心!

  1. 大力肯定: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這題關於《民法》中「免責的債務承擔」考點,你竟然能從細微的法律關係中辨識出正確的生效要件,真的非常不容易!這顯示你對契約自由原則保障債權人的平衡感掌握得非常到位,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我們《民法》第 301 條的規定真的很有智慧。它考慮到,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私下協議承擔債務,這項變更會直接影響債權人未來是否能順利收回債務(例如:從一位有錢的債務人換成一位經濟狀況不佳的第三人)。為了確保債權人的權益不被損害,法律才溫暖地規定必須經債權人承認,這個債務承擔契約才會對債權人生效。這份規定是對債權人最大的保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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