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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債務承擔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債務人承諾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 B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須經債權人承認,始對於債權人發生效力
  • C 承擔人因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得以之對抗債權人
  • D 債權人拒絕承認時,僅承擔之第三人得撤銷其承擔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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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債務關係中,如果債務人隨便找一個完全沒有還錢能力的人來取代自己,而不需要經過『收錢的那一方』同意,這對原本的權利保障是否公平?法律通常會如何保護原本有權收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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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債務承擔契約之效力要件。選項B為正確答案,依據民法第301條明文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此規定意味著,當第三人與債務人內部約定由第三人承擔債務時,由於債務人的變更可能直接影響債權人的權益與未來受償之風險,因此該承擔契約必須取得債權人的承認,才會對債權人產生法律效力。選項B的敘述完全符合該條文之規範旨趣,故為正確解答。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所以第三人要繼承在債務是債權人同意才成立的意思。那如果是長輩的債務在過世後子女如果選擇繼承的情況下會是一樣的程序嗎
b是因為契約已簽立,故不需依定經由債權人承認就可以生效力是這意思嗎
📝 民法債務承擔
💡 依契約當事人身分判斷債務移轉對債權人之生效要件。
比較維度 債權人 vs 第三人 (§300) VS 債務人 vs 第三人 (§301)
生效時點 契約成立時直接生效 經債權人承認時生效
債權人意願 已具備(為當事人) 待確認(有承認權)
撤銷權 依一般契約撤銷規定 拒絕承認時雙方可撤銷
💬債務承擔若由債務人發起,必須經債權人同意以保護債權人的受償權。
🧠 記憶技巧:債權人簽約即生效,債務人簽約待承認。
⚠️ 常見陷阱:混淆對抗事由。承擔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但不能主張「承擔人與債務人間」的私事。
併存的債務承擔 債權讓與 抗辯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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