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甲在 A 飯店大廳沙發區休憩,甫抵達飯店的乙將嶄新的名牌行李箱置放
於沙發旁,逕自前往櫃臺辦理入住。甲見狀竟心生歹念,跑到門口對排
班計程車司機丙謊稱該行李箱為其所有,要丙幫忙將該行李箱搬上車。
丙不疑有他,正要推走行李箱時,被乙發現攔阻,丙即表示自己乃受甲
所託,甲見犯行被發現,立即下車逃逸,門口服務生丁見狀上前阻擋,
甲竟揮拳將丁擊倒後離開。試問刑法上應如何評價上開事實?(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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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財產犯罪與暴力犯罪的交錯。1. 首先辨識甲利用丙搬行李箱的行為性質:甲是利用不知情的第三人作為工具,應討論「間接正犯」之竊盜罪。2. 判斷該行為是否既遂?(乙及時攔阻,故屬未遂)。3. 接著分析甲擊倒丁的行為,此處涉及「準強盜罪」的構成要件。4. 關鍵爭點:準強盜罪的前提必須是竊盜或搶奪「既遂」或「未遂」?以及其暴力行為是否達到「難以抗拒」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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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涵蓋:間接正犯之竊盜未遂、準強盜罪之成立要件(刑法第329條)、以及準強盜罪之既未遂判斷基準。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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