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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財稅法務] 行政作用及行政救濟相關法規

第 三 題

都市計畫法第 51 條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第 79 條第 1 項:「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某甲於公告為園道用地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上,興建建物經營廚具批發業,經主管機關查獲裁處其罰鍰,其不服提起訴願,主張其於辦理商業登記時,市府並未告知有違反法令之情事;其營業均有依法繳納營業稅與所得稅,且已依消防法規建置完成消防設備,其承租時確實不知系爭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云云。試問受理訴願機關應作成如何之決定?其理由依據為何?對類似問題之處理,有無改善之建議?(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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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行政處罰之責任條件(故意過失、不知法規)』與『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界線』。考生應先定性原處分為行政罰,接著運用《行政罰法》第8條及信賴保護要件逐一駁斥訴願人之抗辯,得出『訴願無理由駁回』之結論;最後從『行政一體』與『行政指導』的角度提出跨機關資訊整合的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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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某甲主張不知法規、辦理商業登記未被告知、已依法納稅及符合消防規定等理由,是否足以阻卻其違反都市計畫法之行政罰責任?受理訴願機關應作何決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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