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財稅法務] 行政作用及行政救濟相關法規
第 三 題
甲常年開車屢屢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主管機關多次裁罰,甲雖有財產卻從不繳納相關罰鍰,總共積欠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主管機關於催告無效後,即發函將甲之案件移送行政執行機關進行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機關收案後發函催告甲,命其儘速完納,但甲置之不理。於是行政執行機關查封甲所有之(價值一千萬元)房屋。問:執行機關之查封是否合法?若甲不服,得如何救濟?(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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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行政執行之比例原則(超額查封禁止)』與『行政事實行為之救濟程序銜接』。首先應依行政執行法第3條及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判斷積欠15萬卻查封千萬房屋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其次,須定性『查封』為執行方法之事實行為,指出應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提出『聲明異議』,並進一步探討聲明異議遭駁回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後續救濟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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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執行機關為執行 15 萬元罰鍰而查封價值 1,000 萬元房屋,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法?對於不合法之查封行為(事實行為),義務人應循何種行政救濟途徑?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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