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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財稅法務] 行政作用及行政救濟相關法規

第 二 題

若甲市政府辦理所屬各級學校營養午餐共同採購招標,計有 A、B 與 C 三家廠商參加投標,甲認定 C 資格不符,問:C 若不服,得如何尋求救濟?若開標後,由 A 餐飲企業得標,甲和 A 簽訂行政契約,約定每餐支付每位學生新臺幣五十元,A 應提供一葷(豬雞輪替)二素菜且附湯並提供水果。六個月後因物價與人工成本大漲,A 向甲表示無法依約供應餐點,欲終止契約,問:若甲願取消每餐之水果,堅持 A 應繼續履行契約,但 A 不接受, A 得如何主張其權益?(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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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運用「雙階理論」定性政府採購招標與履約階段之法律關係。前半題考查審標階段爭議的「異議、申訴(視同訴願)、行政訴訟」救濟途徑;後半題考查行政契約履約階段的「情事變更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47條)」要件,及協議不成時逕向行政法院起訴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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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政府採購雙階理論下審標決定之定性與救濟路徑,及行政契約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要件與相應之訴訟類型。 【解析】 壹、C 廠商資格不符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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