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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財稅法務] 行政作用及行政救濟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甲向主管機關申請在某縣 A 區開採礦物,甲提出申請後,審核終結前,A 區被依法指定為保護區並公告禁止開採礦物,但機關承辦人乙不知 A 區已被指定為保護區並公告禁止開採礦物之事,仍核發開礦許可給甲,甲收到許可後立即向外國廠商購買開礦所需之機械一批。稍後乙之主管丙發現此事,立即再發函給甲撤銷原核發之開礦許可。問:依法令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甲之申請究應予以核駁或核准?若甲對撤銷許可之處分不服,提起救濟時得如何主張權利?(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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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判斷『行政處分作成時』應適用之法規狀態(實體從新原則),確認原核准處分為『違法授益處分』。接著,針對機關的撤銷行為,依序帶入『訴願→撤銷訴訟』的救濟程序,並在實體理由中嚴謹操作『信賴保護原則』要件(行政程序法第117、119、120條),分層次論述『阻卻撤銷(維持原處分)』與『請求信賴補償』的權利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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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行政機關作成決定時應適用之法規(實體從新原則)、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以及相對人信賴保護原則之主張與救濟途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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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處分撤銷與信賴保護
💡 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限制、信賴保護要件及其財產損害補償機制。

🔗 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法律分析流程

  1. 1 定性與違法判斷 — 適用實體從新原則,確認許可處分為違法授益處分。
  2. 2 信賴要件審認 — 確認是否有信賴基礎、表現,且無行政程序法119條不值得保護情形。
  3. 3 利益權衡 (第117條) — 比較信賴利益(個人財產)與公共利益(保護區環境)。
  4. 4 救濟途徑選擇 — 提起撤銷訴訟(阻卻撤銷)或依第120條請求信賴補償(損害補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信賴不值得保護(如詐欺),則機關得隨時撤銷且無須補償。
🧠 記憶技巧:先記三要件:基、表、值;再記二位階:位階一爭取不撤銷,位階二請求給補償。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利益衡量」步驟,誤認只要有信賴就絕對不能撤銷;此外常混淆行政程序法的「信賴補償」與國家賠償法的「損害賠償」。
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信賴不值得保護 行政處分之廢止 國家賠償與信賴補償之請求權併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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