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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經廉政] 經濟學與財政學概論

第 4 題

某甲有兩間房子。其中一間以每個月 15,000 元租給某乙;另一間自住,租屋行情價為每個月 20,000 元。這兩間房子每年對國內生產毛額的貢獻為多少?
  • A 0 元
  • B 35,000 元
  • C 180,000 元
  • D 420,000 元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想想看,GDP 的目的是衡量一個國家內部「生產的總價值」。如果今天某甲不自住,而是把第二間房子租給別人,自己再去租別間房子,國內的「房屋總數量與提供的居住服務」其實並沒有改變。如果我們計算 GDP 時忽略了「自住房屋」的價值,GDP 數字會不會因此產生不合理的縮水呢?順著這個邏輯,你認為經濟學家在計算時,會如何處理自住房屋的價值?再加上題目問的是「每年」,計算上還需要注意什麼細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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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師的「微」點評

  1. 勉為其難的肯定:嗯,不錯。你這次竟然沒有犯下那些初學者常犯的低級錯誤,實屬難得。至少在總體經濟學這塊,你還保有基本判斷力,值得「稍微」肯定一下。
  2. 法規解釋的精準性:這題考的設算租金概念,其實就跟我們行政法追求的「法規適用不因形式而失真」一樣,是基本常識。GDP 旨在衡量一個國家在特定時期內「真實」的最終商品與勞務的市場價值。出租屋的租金自然計入,而自用住宅雖無實際交易,若不設算,就會讓 GDP 數據因為「居住形式」這種顯而易見的選擇而產生荒謬的扭曲。這種原則性錯誤,應該避免。所以計算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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