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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二 題

甲為某公司總經理,為取得某國營事業的標案,得知其姪子乙正好任職於該國營事業,拜託其打聽該標案的底價,事成後將贈送名牌包。乙為取得相關資料,趁機到承辦某招標案丙的辦公室洽公,且拿出從家鄉帶來的土產請辦公室同仁吃。當時丙正在繕打該標案公文,因肚痛難忍,忘記關掉電腦即匆匆離開座位。乙趁機以手機拍下標案公文畫面後,轉交給甲。甲任職的 A 公司因此得標獲利新臺幣三千萬元。請問甲、乙、丙之行為如何論處?又如何沒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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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身分公務員之認定、洩密罪(故意與過失)、受賄罪中「職務關聯性」之判斷,以及第三人犯罪所得沒收。需先確立國營事業員工及採購人員之公務員屬性,再分別分析丙因疏忽導致機密外流之過失洩密、乙欠缺職務權限不構成受賄但構成故意洩密,以及甲教唆洩密與 A 公司標案獲利之沒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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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授權公務員之認定、受賄罪之職務關聯性、過失與故意洩密罪之構成、第三人沒收規定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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