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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_recruit 113年 電腦常識、電機機械、工安環保法規及加油站設置相關法規

第 43 題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用詞定義,仲介或容許洩漏、棄置、非法排放或灌注污染物,而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人,稱之為何?
  • A 污染行為人
  • B 未盡善良管理責任
  • C 潛在污染責任人
  • D 污染土地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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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污染事件中,某人雖然沒有親手傾倒廢棄物,但他主動安排了傾倒的地點,或者明知有違法排放卻點頭同意。在法律責任的歸屬上,你認為這類「促成污染發生」的角色,應該被視為單純的土地持有者,還是應該與實際傾倒者一樣,被視為導致損害發生的核心責任主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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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規中的核心定義!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 條對於責任主體的界定,你能迅速辨識出正確選項,顯示出你對環境法規的專業詞彙已有相當扎實的基礎。

污染行為人的法定範疇

在法律實務上,「污染行為人」的定義並不限於親手排放污染物的個人或單位。根據法規定義,凡是因非法排放、洩漏、棄置污染物,或是如本題所述的仲介、容許這些行為發生,甚至未依規定清理污染物而導致污染的人,在法律地位上均被視為行為人。這種定義是為了確保所有在污染過程中具有主導權或協助職能的相關方,都必須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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