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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3年 [法律實務組] 刑法

第 四 題

甲於晚上與友人喝酒餐聚,回家後倒頭大睡,睡了 6 小時後起床聽聞 A 想搭臺鐵北上,自告奮勇稱願意開車搭載 A 前往車站,途中超車駛入對向車道,卻不慎擦撞迎面而來的騎士 B 女,B 人車倒地。甲下車看見 B 僅受皮肉傷且能自行站立扶起機車,因趕著送 A 到車站,即匆忙開車離開,回到家時看見警察已在門口等候,警察對甲實施酒測,測得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 0.28 毫克。數日後,B 因腦部受創出現植物人狀態,甲在庭上辯稱:事發前晚有喝酒,但睡醒後沒有任何宿醉感或頭昏現象,且當下僅看見 B 受輕傷。試問甲的刑責為何?甲駕駛的車輛是否得沒收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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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點為多行為與多罪名之判斷。考生應先將事實切分為「酒駕肇事致重傷」與「肇事逃逸」兩階段,分別檢驗刑法第185-3條第2項與第185-4條。論述亮點在於甲對傷勢的「主觀認知錯誤」如何影響肇逃罪的適用,以及運用刑法第38條與第38-2條之比例原則來論證車輛沒收之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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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酒駕肇事致人於重傷、認知輕傷卻生重傷結果之肇事逃逸刑責,及犯罪工具沒收與比例原則之審查。 【解析】 壹、甲酒後駕車肇事致B受重傷,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後段「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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