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實務組] 刑法
第 三 題
三、甲酒駕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某夜,眾多酒友為其設宴慶祝,宴畢,甲自認飲酒已作節制,雖有微酣感但應不致超標,遂不聽友人勸告駕車上路。途中,逢大雨視線不良,甲因專心於察看有無酒測攔檢致疏未開啟車前大燈,對向駕車之乙急於返家超速疾駛(速限 70 公里/小時,乙車速逾 1 百公里),由於路面多處嚴重積水,乙車打滑失控衝過雙黃線而闖入甲車車道,甲來不及反應之際兩車已然對撞。乙當場死亡,甲則重傷於駕駛座上,經警員酒測,甲吐氣所含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35 毫克。試問:甲上述之酒駕肇事行為應如何處斷?(本案有關車輛之沒收與否無須討論)(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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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不能安全駕駛罪之主觀故意認定,以及加重結果犯與過失犯之客觀歸責理論。解題時應先確認甲酒駕是否成立基本犯罪,接著重點論述對向車輛越線對撞的異常因果歷程,以此切斷甲的行為(酒駕、未開燈)與乙死亡結果間的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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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明知飲酒但自認未超標是否具備酒駕故意?甲酒駕且未開大燈之行為,與對向車輛乙越線失控對撞致死之結果間,是否具備客觀歸責而成立加重結果犯或過失致死罪? 【解析】 壹、甲酒後駕車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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