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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3年 [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一、公司法第 220 條規定:「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於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監察人依公司法原本所享有之股東會召集權,依據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應改由獨立董事行使或審計委員會行使?欲行使時,是否應符合一定之決議門檻?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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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 112 年證券交易法針對「獨董亂象」之重大修法。考生應立刻聯想到證交法第 14-4 條的修正內容,將股東會召集權從「獨立董事個人」準用,改為由「審計委員會」合議行使,並帶出合議制的決議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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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原屬監察人之股東會召集權,應由獨立董事單獨行使或審計委員會合議行使?其決議門檻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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