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2年 [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三 題

A 公司為人力仲介公司,專門為科技業仲介人力,獲利甚豐,但是一直未上市櫃,仍然是一家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今 A 公司股東甲,一直質疑該家公司不夠透明,故主張依照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之規定,A 公司應該公開其上一年度之各項決算報表供大眾查閱;但 A 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 A 公司可依據商業會計法第 69 條第 2 項,以甲未敘明正當理由而拒絕甲之請求。試問:A 公司和甲之主張,何者有據?試檢附理由析述之;若 A 公司為一上櫃公司,但被查閱內容可能傷害公司的商業利益時又有何不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公司在財務資訊揭露義務上的根本差異。解題應先界定A公司的法律屬性,否定證交法第36條之適用;接著精準操作商業會計法第69條『利害關係人查閱權』的要件(特定人vs社會大眾、查閱vs抄錄之理由敘明);最後,透過法益權衡(市場透明度 vs 公司商業利益)論述上櫃公司強制公開財報的絕對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

  1.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能否依證交法第 36 條主張向社會大眾公開財報?公司能否依商會法第 69 條拒絕股東之請求?
  2. 上櫃公司面臨強制資訊公開義務時,能否以「傷害商業利益」為由阻卻證交法第 36 條之適用?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