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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8年 [財經實務組]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一、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會計年度為曆年制)為碳酸飲品製造公司,在我國經營半世紀之久,為國人之童年回憶。近年面臨外國各飲料大廠所帶來之激烈競爭之下,又逢海外投資之 B 工廠遭遇嚴重投資虧損而面臨外國 C 公司之收購。A 公司董事長甲、董事兼總經理乙為穩固市場投資人信心,決定於 2018 年年報將該投資虧損及收購情形不予揭露,並大幅提高 A 公司之年營收,遲至 2019 年 5 月 30 日始辦理商業之決算完竣。A 公司之會計部經理丙從乙處得知此事實後亦予以同意,進而完成2018 年年報並由甲、乙、丙三人簽章後,交由 A 公司所委託之 D 會計師事務所之丁會計師辦理簽證。丁取得 A 公司所編年報後,儘管認為 A公司之營收與其揭露事項有不一致之處,卻未進一步查證而完成 A 公司2018 年年報之簽證,並隨即交由股東會承認。孰料,2019 年 6 月 10 日媒體大肆報導前述隱匿之情況,數日後為我國主管機關查證屬實,A 公司股價因此大跌達 70%,市場投資人哀鴻遍野。試問甲、丙、丁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商業會計法何項規定而負有刑事責任?又 A 公司所發布財務報表項目應考量之認列條件及衡量基礎為何?而甲、乙於辦理商業決算程序上是否存有瑕疵?並應負商業會計法上何項責任?試檢具相關法條及理由回答之。(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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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綜合測驗財報不實之刑事責任競合(證交法與商會法)、會計師刑事責任之主觀要件(故意與過失之界線),以及商業決算程序之法定期限與財報編製準則。解題時應依循三段論法:先點出甲、丙隱匿虧損違反證交法與商會法之法規競合問題;次論丁因「未進一步查證」屬過失,依罪刑法定原則不負刑事責任;最後依《商業會計法》解析財報認列原則(權責發生制)及遲延決算之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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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財報不實罪於證交法與商會法之適用競合、會計師過失簽證之刑事責任界線、財報項目之認列與衡量基礎,以及未依限辦理決算之行政裁罰。 【解析】 壹、甲、丙、丁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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