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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0 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之規定,於訊問或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時,禁止使用不正方法。下列何者不在上開規定的範圍內?
  • A 強暴、脅迫
  • B 利誘、詐欺
  • C 疲勞訊問
  • D 曉以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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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位執法人員完全沒有使用暴力,而是透過「分析利害關係」或「訴諸道德良知」來引導嫌疑人開口,這種作法與「直接欺騙被告」或「不讓被告睡覺」相比,哪一種方式更尊重被告的「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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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白任意性與不正訊問
💡 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禁止以不正方法壓制被告意志。
比較維度 不正訊問方法 VS 合法訊問技巧
法條依據 刑訴第156條第1項明文禁止 — 實務肯認之合理偵查手段
典型態樣 強暴、脅迫、利誘、詐欺 — 曉以大義、分析法律利害
意志影響 壓制或誤導被告自由意志 — 促使被告主動供述事實
法律效果 自白絕對無證據能力 — 所得自白具證據能力
💬核心差異在於是否運用心理壓力或欺瞞手段,使被告在非自願情況下作出違心之論。
🧠 記憶技巧:強、脅、利、詐、疲(不正);曉以大義、利害分析(合法)。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曉以大義」或「利害關係之分析」當作利誘,利誘必須是提供法律以外的不當利益(如給錢、給毒品)。
證據能力 毒樹果實原則 權利告知義務 緘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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