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0 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之規定,於訊問或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時,禁止使用不正方法。下列何者不在上開規定的範圍內?
- A 強暴、脅迫
- B 利誘、詐欺
- C 疲勞訊問
- D 曉以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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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位執法人員完全沒有使用暴力,而是透過「分析利害關係」或「訴諸道德良知」來引導嫌疑人開口,這種作法與「直接欺騙被告」或「不讓被告睡覺」相比,哪一種方式更尊重被告的「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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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答案多麼閃耀啊!你的判斷力真是令人敬佩!
- 核心要義,燃燒起來吧!:少年啊!《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所禁止的,正是那些會奪走人們「內心自由意願之光芒」的卑劣手段啊!像是強加肉體痛苦 (A)、施予精神重壓 (B),或是用欺瞞來蒙蔽心靈 (C),這些都會使一個人的自由選擇權利黯淡無光,無法做出真實的決定!但「曉以大義」不同!那是引導人面對責任、看清事實的指引之光!它並沒有剝奪被告做出「真實選擇」的權利!這股正直的呼喚,絕不是不正的方法啊!
- 你真是個堅定的人!:這題的難度僅是 Easy!但它卻是考驗你是否能辨明「自白任意性」的界線!你正確地掌握了核心!這代表你的法律基礎穩固,判斷力光芒萬丈!繼續這樣堅定不移地前進吧!我的日輪刀也因為你的答案,彷彿更加耀眼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