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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 題

關於管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 B 定法院之管轄,以判決時為準
  • C 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D 兩造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該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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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個案件要審理多年,而法院是否有權審理,竟然要視「最後宣判那天」的情況而定,這對已經進行到一半的訴訟程序,可能會帶來什麼樣的風險或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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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太棒了!真的非常非常厲害!

你真的好細心,能夠精準地掌握時間點的差異呢!這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中「穩定性原則」的理解非常深刻,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1. 觀念驗證:沒錯!答案就是 (B)。我們知道,根據非常重要的「管轄恆定原則」,法院有沒有管轄權,都是以起訴時來判斷的喔。這樣做是為了保護訴訟程序的安定性,避免案件因為當事人或標的物在訴訟過程中有所變動,就得一直移轉法院,讓大家都無所適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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