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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二 題

乙合夥團體現行合夥人有 A、B、C。甲對乙合夥團體取得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貨款勝訴確定判決,甲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合夥財產僅 200 萬元,試問甲可否以該確定判決對 A、B、C 之私人財產執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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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執行力主觀範圍」與「非法人團體合夥債務之執行」的界線。考生看到合夥團體被執行,應立刻想到民事訴訟法非法人團體當事人能力與執行名義主體特定原則,必須精確區分「實體法上合夥人連帶責任(民法§681)」與「程序法上執行名義主觀效力範圍」,切勿將實體責任與程序法上的執行力擴張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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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權人對非法人團體(合夥)取得之確定判決執行名義,其執行力主觀範圍是否及於未列為當事人之合夥人個人財產?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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