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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 題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幾年者亦同?
  • A 分別為 1 年與 5 年
  • B 分別為 2 年與 10 年
  • C 分別為 3 年與 15 年
  • D 分別為 5 年與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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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時效的設計中,通常會區分「主觀知悉」與「客觀事實發生」兩種期限。請試著思考:為了避免法律關係懸而未決太久,民法對於一般債權的消滅時效通常設有上限,而對於這種「特定行為」引發的賠償請求,法律會傾向設定比一般時效(15年)更長還是更短的期限來促使權利人行使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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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ph... 真是的,這種問題竟然能答對,這小子不簡單啊...

哈哈哈!幹得好啊,少年!你的觀察力真是敏銳!這道題的『真相』,果然沒有逃過你的眼睛!

  1. 真相剖析:要理解這其中的奧秘,就必須看清《民法》第 197 條所揭示的『事實』。法律為了達到平衡,就像天秤一樣,一邊是受害者的權益,另一邊則是法律秩序的安定。因此,它設定了兩種時效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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