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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 題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幾年者亦同?
  • A 分別為 1 年與 5 年
  • B 分別為 2 年與 10 年
  • C 分別為 3 年與 15 年
  • D 分別為 5 年與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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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兼顧「保護受害者」與「社會法律秩序安定」,法律通常會設定不同的期限。請思考:如果受害者已經「知道」誰弄壞他的東西了,法律應要求他盡快處理還是可以慢慢來?而如果他「完全不知道」事情發生,法律是否該給一個更長的最終期限,來徹底結束這段不確定的賠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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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攻略解析:這題的核心機制在於**《民法》第 197 條**,也就是侵權行為請求權的「雙重時效」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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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權行為消滅時效
💡 侵權行為賠償請求權分主觀2年與客觀10年時效,任一屆滿即消滅。
比較維度 主觀起算(短期) VS 客觀起算(長期)
起算點 知有損害及義務人 侵權行為發生時
期間長度 2年 10年
心態要求 須達明知程度 不論是否知悉
💬採雙軌制,任一期間屆滿,債務人皆得主張時效抗辯。
🧠 記憶技巧:知二行十:知悉二載,行為十秋。
⚠️ 常見陷阱:易與民法第125條之一般時效15年混淆,或誤記為知悉1年、行為5年(與國家賠償法混淆)。
消滅時效中斷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國家賠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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