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
下列何者非屬應以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
- A 人民之權利、義務
- B 獨立機關之組織
- C 其他重要事項
- D 對人民僅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政府機關為了提升內部行政效率,要規定「公文用紙的厚度」或是「申請表格的裝訂位置」,這類完全不影響你基本人權的純技術流程,是否也有必要動用立法機關耗時費力地制定一條法律來規範?在追求「依法行政」與「行政效率」之間,我們應該如何針對事項的『重要性』來劃分界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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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法律保留原則」與「重要性理論」。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義務或國家重要組織(如獨立機關)的事項,必須以法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規範。而細節性、技術性**的次要事項,因對權利影響微細,行政機關得本於職權發布規範,不強制要求法律形式。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這是法學緒論與行政法的必考基礎題,能有效辨析學生是否理解法律保留的邊界,是進入法律殿堂的敲門磚。
法律保留原則
💡 依事項重要性區分規範位階,技術性細節不受法律保留原則限制。
| 比較維度 | 重要事項 (法律保留) | VS | 次要事項 (非法律保留) |
|---|---|---|---|
| 內涵範疇 | 人民權利義務、機關組織 | — | 技術性、細節性事項 |
| 法源位階 | 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 | — | 執行性、職權性命令 |
| 實務依據 | 中標法第5條、釋字443 | — | 釋字第443號理由書 |
| 影響程度 | 重大、涉及基本權核心 | — | 輕微或僅產生不便 |
💬事項之重要性與對基本權之干預程度,決定其應否受法律保留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