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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第 2 項規定,民營事業員工總數達法定人數以上,而未進用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達法定人數時,應定期向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此差額補助費之性質為何?
  • A 罰鍰
  • B 規費
  • C 稅捐
  • D 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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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法律規定你必須履行一項特定的『實體行為義務』(例如:聘僱特定人員),如果你因故無法達成,政府要求你繳納一筆款項來『折抵』或『補償』原本應盡的義務,讓這筆錢去支持同樣的社會目標。在法律邏輯中,這種『以金錢代替實體履行』的補償性質,你會如何形容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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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答對了!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精準辨析法律名詞的細微差異,代表你的行政法觀念建構得十分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這筆「差額補助費」並非因為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懲罰(非罰鍰),也不是政府提供服務的對價(非規費)。它是當企業未能履行法律規定的「特定進用義務」時,以金錢方式替代義務的履行,並將這筆錢用於促進殘障就業,這在法律性質上稱為「代金」。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特別公課與差額補助費
💡 身權法差額補助費性質屬特別公課,具有代金性質。
比較維度 稅捐 (Tax) VS 特別公課 (代金性質)
課徵對象 一般大眾 (普遍性) 特定群體 (具關聯性)
用途目的 支應一般公務支出 支應特定專案用途
報償關係 無直接對待給付 群體成員共享特定利益
💬差額補助費係針對未達進用比例之雇主課徵,屬專款專用之特別公課。
🧠 記憶技巧:沒雇身障繳代金,專款專用特別課。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A)罰鍰。注意罰鍰具制裁違反義務之性質,而差額補助費是為了達成社會福利政策的補償性義務。
特別公課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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