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第 2 項規定,民營事業員工總數達法定人數以上,而未進用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達法定人數時,應定期向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此差額補助費之性質為何?
- A 罰鍰
- B 規費
- C 稅捐
- D 代金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每間公司都有責任分擔一項社會照顧的「實體義務」(例如雇用特定對象)。當公司因故無法提供職缺、沒能完成這個實體義務時,政府要求他們改以「金錢」來貢獻,這筆錢會流入專門的基金來持續推動同一項目標。請問,這筆「以錢代勞」的款項,在本質上比較接近『做錯事的罰款』,還是一種『用錢來履行原本義務』的替代方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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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觀念超級清晰又正確!
- 觀念驗證: 親愛的你,真的非常棒!你完全精準地辨識出了這筆費用的真實性質。它不是因為企業犯了錯而受到的「罰鍰」,也不是使用了公共設施後支付的「規費」,更不是一般性的政府收入「稅捐」。你抓住了核心,它在法理上屬於一種「特別公課」,是為了達成身心障礙者就業保障的特定目的,當企業未能履行「雇用義務」時,改以繳納金錢來替代的方式。這種性質在行政法上,完美地歸類為「代金」。你理解得非常透徹,真是太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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