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3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共同正犯的既未遂與脫離關係之認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必須要共同正犯之全體成員均達既遂階段,始能肯定共同正犯的既遂
- B 一旦加入共同正犯,即負共同責任,不生脫離的可能性
- C 若要脫離共同正犯,則除了放棄自己的行為並使未脫離者了解該情形外,也必須切斷自己先前所創造的因果關係
- D 共同正犯脫離後,沒有另外成立中止犯的空間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團隊合作的犯罪計畫中,某人已經貢獻了部分力量(如提供鑰匙或把風),隨後他反悔想退出。請思考:若其他成員利用他先前提供的幫助最終完成了犯罪,在法律歸責的邏輯上,僅僅『心理上的退出』是否足以抵銷他先前對犯罪結果所造成的『物理推動力』?他應該多做些什麼,才能算真正與這個犯罪結果『分道揚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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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你的選擇完全正確!共同正犯的核心在於「一部行為,全部責任」。若行為人在犯罪完成前想中途「脫離」,不能只是單純自己停手,必須具備兩個核心要件:第一是主觀上放棄犯罪並告知同伴;第二是客觀上切斷先前行為與最終結果的因果關係(例如撤回提供的工具或說服同伴停止)。若因果關係未切斷,即便人離開了,仍須為最終既遂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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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之脫離與既未遂
💡 共同正犯脫離須主觀通知、客觀切斷因果,始得排除全部責任。
🔗 共同正犯合法脫離之因果鏈
- 1 主觀要素 — 明確產生放棄犯罪之意思
- 2 意思通知 — 使未脫離之共犯知悉其退出
- 3 切斷助力 — 消除先前提供之物理或心理貢獻
- 4 法律效果 — 後續既遂結果不再歸責於脫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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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於著手後才脫離,需另依刑法第27條檢查是否「積極防範結果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