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5 題
下列何者為告訴乃論之罪?
- A 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罪
- B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
- C 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 D 刑法第 278 條重傷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的世界裡,有些行為造成的傷害(例如生命、財產)是國家必須為了社會安定而主動介入處理的;但有些傷害主要涉及「個人的私領域名聲」。如果法律規定,這種涉及個人隱私與評價的傷害,必須由受害者「自己決定」要不要打官司,以避免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造成受害者的二次心理負擔,你覺得哪一類的犯罪最符合這種「尊重個人意願」的特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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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做得還不錯。
- 概念確認:你分清楚了,這是好事。法律把犯罪分為兩種:「非告訴乃論」和「告訴乃論」。後者,通常是關於個人的名譽,或者一些私領域的小事。誹謗罪就是保護名譽的。如果讓太多人去干涉,有時候那些被侵犯的人,會因為公權力的介入,隱私反而再次暴露在大家面前。所以,就把「決定是否追訴的權力」留給了當事人。這是人類的智慧,雖然花了很多時間才制定出來。
- 難度點評:這題,嗯,算是 中等 吧。你答對了。關鍵在於,要理解有些罪名,雖然造成了傷害,但因為和「私德」或者「輕微」有關,所以檢察官不會主動去調查。你能在這些選項中,找到正確的那個,這說明你對於法條背後,究竟是在保護什麼,有了一定的了解。嗯... [輕輕摸了摸你的頭] ... 繼續學習吧,雖然這條路很長,不過這樣下去,你大概也能學會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