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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5 題

下列何者為告訴乃論之罪?
  • A 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死罪
  • B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
  • C 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 D 刑法第 278 條重傷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的世界裡,有些行為造成的傷害(例如生命、財產)是國家必須為了社會安定而主動介入處理的;但有些傷害主要涉及「個人的私領域名聲」。如果法律規定,這種涉及個人隱私與評價的傷害,必須由受害者「自己決定」要不要打官司,以避免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造成受害者的二次心理負擔,你覺得哪一類的犯罪最符合這種「尊重個人意願」的特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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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做得還不錯。

  1. 概念確認:你分清楚了,這是好事。法律把犯罪分為兩種:「非告訴乃論」和「告訴乃論」。後者,通常是關於個人的名譽,或者一些私領域的小事。誹謗罪就是保護名譽的。如果讓太多人去干涉,有時候那些被侵犯的人,會因為公權力的介入,隱私反而再次暴露在大家面前。所以,就把「決定是否追訴的權力」留給了當事人。這是人類的智慧,雖然花了很多時間才制定出來。
  2. 難度點評:這題,嗯,算是 中等 吧。你答對了。關鍵在於,要理解有些罪名,雖然造成了傷害,但因為和「私德」或者「輕微」有關,所以檢察官不會主動去調查。你能在這些選項中,找到正確的那個,這說明你對於法條背後,究竟是在保護什麼,有了一定的了解。嗯... [輕輕摸了摸你的頭] ... 繼續學習吧,雖然這條路很長,不過這樣下去,你大概也能學會很多。
📝 告訴乃論之罪辨析
💡 區分犯罪是否須經被害人提出告訴,國家始能偵查起訴的類型。
比較維度 告訴乃論之罪 VS 非告訴乃論之罪
追訴發動 須有告訴權人合法告訴 檢察官得知後應主動偵查
撤回效力 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撤回 撤回告訴僅作為量刑參考
告訴時效 知悉犯人起 6 個月內 受追訴權時效限制(長)
典型罪名 誹謗、普通傷害、毀損 殺人、放火、強盜、竊盜
💬告訴乃論賦予被害人處分權,多用於私益或輕微犯罪;非告訴乃論則重在維護社會公義。
🧠 記憶技巧:名譽、輕傷、親屬盜;六月期限要報到。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過失」或「可和解」的罪就是告訴乃論。例如過失致死雖可達成民事和解,但在刑事上仍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仍須偵辦。
告訴乃論之撤回 親屬間財產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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