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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二 題

乙合夥團體現行合夥人有 A、B、C。甲對乙合夥團體取得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貨款勝訴確定判決,甲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合夥財產僅 200 萬元,試問甲可否以該確定判決對 A、B、C 之私人財產執行?(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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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合夥人之補充連帶責任」以及「對非法人團體(合夥)之執行名義效力是否及於合夥人」。解題須援引民法第681條規定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069號裁定之最新實務見解,採三段論法分析執行力主觀範圍,並說明債務人之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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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債權人對合夥團體取得確定判決之執行名義,其執行力主觀範圍是否及於合夥人?債權人得否逕以該執行名義對合夥人之私人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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