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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中級會計學

第 四 題

丙公司去年銷售商品予丁公司,至 X1 年 12 月 31 日的應收帳款餘額為$800,000,此時,丁公司的財務困難,丙公司同意丁公司進行債務整理。債務整理存在下列兩種獨立情況: 情況⑴:丙公司同意丁公司以發行普通股 40,000 股,每股面額$10,進行債務清償,當日,丁公司普通股每股公允價值為$15。X1 年 12 月 31 日,丙公司於上述應收帳款在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之備抵損失餘額為$80,000,對於其後清償債權而取得的丁公司普通股,將其分類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 情況⑵:丙公司同意丁公司以帳面金額$750,000,公允價值$700,000 的投資性不動產予以清償債務。X1 年 12 月 31 日,丙公司於上述應收帳款在存續期間預期信用損失之備抵損失餘額為\$80,000。 試作:分別依據情況⑴及情況⑵,進行丙公司及丁公司於 X1 年 12 月 31 日的債權及債務清償的必要分錄。(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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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債務協商(債務整理)題型,首先確認是「資產清償」還是「權益交割(IFRIC 19)」。債務人(丁公司)應以交出資產或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作為清償基礎,與債務帳面金額的差額認列為「債務整理利益」,同時須將非現金資產帳面金額與公允價值之差額認列為處分損益。債權人(丙公司)則按取得資產或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入帳,並沖銷應收帳款及其備抵損失,差額認列為「債務整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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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債務人依據 IFRIC 19 及 IFRS 9 規定,以交出資產或發行權益之公允價值為清償對價;債權人按取得資產之公允價值入帳,結清應收帳款與備抵損失餘額,差額認列為債務整理損益。 【解答】

情況⑴:發行普通股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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