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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觀護人] 刑法

第 一 題

船長甲駕駛我國籍遠洋漁船至公海上作業,船員 A 因操作起網機致漁網嚴重破損而遭甲責罵,甲也發現值班中的 A 在船艙內喝酒,經勸導而起爭執,甲怒斥 A:「下次看見喝酒,殺了餵魚!」,乙則在一旁竊喜。某日,不懷好意的乙趁甲午睡時將空酒瓶放在桌上,製造 A 喝酒的假象,甲睡醒後認為 A 又於值班時喝酒,當場怒不可遏而起殺機,A 見甲持槍,遂抱浮球躍入海中,甲見狀駕船衝撞 A,欲置其於死地,但湧起的波浪卻將浮球沖開,致無法直接撞及。甲知道附近沒有其他船隻,A 無獲救希望,仍駕船離去,A 死於海上。試問甲、乙的刑責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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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點在於『刑法空間效力』、『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與因果關係』以及『製造情境引發他人犯意之參與犯定性』。考生應先確立我國刑法對公海國籍船隻之管轄權,接著以三階論分別檢驗甲『駕船衝撞(作為)』與『見死不救(不作為)』的競合,最後辨析乙『佈局誘發殺機』究竟成立教唆犯或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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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我國刑法空間效力、不作為殺人既遂與未遂之競合、製造情境引發他人犯意之共犯定性 【解析】 壹、本案具我國刑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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