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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乙為好友,甲因公司外派到國外三年,乙剛好需要找屋租賃,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在其出國期間借乙住,但借住期間之大樓管理費新臺幣(下同)30000 元由乙負責,以及水電瓦斯費亦由乙自行負責,乙並幫甲照顧甲的貓咪,照顧貓咪之相關費用由乙負責。乙住進一個月後,覺得甲的房子蠻大,在未經甲的同意下以甲的名義,將其中一間房間租給丙,租期直到甲回國,月租為 6000 元,丙應分擔每月的水電與瓦斯費用 500 元。問甲乙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又甲在國外期間,乙將房間出租取得收入若干,甲是否得向乙主張享有該出租所得之利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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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須先定性甲乙間房屋交付的契約性質(使用借貸或租賃),再判斷乙「以甲之名義」出租房間予丙之行為是否構成無權代理。最後,針對乙出租所得之利益,檢討甲得否依不法管理、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等請求權基礎向乙主張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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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乙間契約之定性、乙以甲名義出租之代理效力,以及甲對乙出租所得利益之請求權基礎。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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