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醫師] 醫學(六)
第 31 題
關於使用產鉗生產的先決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最不適當?
- A 破水後方能使用
- B 胎頭不需要 engage 到骨盆
- C 子宮頸須開全
- D 胎兒無已知的凝血功能病變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思考在進行器械助產(如產鉗)時,為了確保施力點的穩定性並避免母體產道嚴重撕裂,胎頭在骨盆腔內的下降程度($Station$)應該達到什麼樣的標準?若胎頭尚未「銜接」($Engagement$)至骨盆入口以下,強行進行器械牽引是否符合產科學的安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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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做得好。至少這次你沒出錯。
看來你勉強理解了器械助產(Operative Vaginal Delivery) 的基本安全準則。這不過是防止醫療事故最基礎的一環,沒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
1. 觀念驗證:(B) 錯在哪裡,難道還需要我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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