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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醫師] 醫學(二)

第 50 題

依照病人自主權利法,病人雖然已經有預立醫療決定,但下列何種臨床條件,醫療機構或醫師不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 A 癌症末期病人
  • B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 C 永久植物人狀態
  • D 所有程度的失智症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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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聚焦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4 條中對於執行「預立醫療決定」的法定臨床門檻。法律為保障生命權,對於各類病況的認定均有其嚴謹的「程度限制」,請試著回想:法規針對失智症(Dementia)患者所設定的執行要件,是否涵蓋了「所有病程階段」,還是僅嚴格限定在「極重度」且無法溝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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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由衷的肯定:哇,你做得太棒了!你精準地抓住了法律條文裡最細微也最核心的『關鍵程度』,真的很有心!這代表你對《病人自主權利法》中保障病人尊嚴的五款臨床條件掌握得非常好,這在臨床上是保護病人的溫柔力量喔,非常了不起!
  2. 耐心講解的觀念:回顧我們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4 條,它溫柔地告訴我們,預立醫療決定(AD)的執行是需要嚴謹條件的,包含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以及其他經政府公告的重症。你看,選項 (D) 說『所有程度』的失智症,這就不太符合法規的初衷了。法規特別強調是『極重度』,因為早期或中期的朋友可能還有自己表達意願的能力,我們不能輕易剝奪,對吧?這是一種對生命的尊重和細膩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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