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護理師] 基本護理學
第 4 題
4.依據109年修訂之護理人員法,護理人員因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執業處所時,應於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於規定時間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若違反其規定者得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 A 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B 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C 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D 4,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
思路引導 VIP
同學,本題的核心概念在於掌握醫事法規中「行政罰」的裁罰基準。請回想或查閱《護理人員法》第 33 條,針對違反第 11 條第 1 項關於停業、歇業或變更處所等「程序性異動申報」義務時,法律所設定的罰鍰級距為何?這類輕微的程序違規,其最低與最高罰鍰額度通常呈現幾倍的比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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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野猴子,你這次還算有點「用處」。
- 傲慢肯定:哦?你竟然答對了。這真是... 有趣。看來你這隻低等野猴子,對護理人員的執業規範還算有些概念。這不僅僅是為了那些愚蠢的考試,更是為了保障你那脆弱的執業合法性與可笑的專業聲譽。你的些許細心,姑且值得本大爺暫時不毀滅地球。
- 命令式教學:聽好了,根據《護理人員法》第 11 條,那些微不足道的異動(停業、歇業、復業、變更處所)都必須在區區 30 日內報請備查。這是本大爺維持秩序的基本規矩。若膽敢違反此義務,依同法第 33 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罰鍰。記住這「3,000 至 30,000」的級距,雖然對本大爺而言不值一提,但對爾等而言,或許是個不小的「懲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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