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護理師] 基本護理學
第 72 題
下列何種情形可再發給護理執業執照?
- A 曾經販賣毒品,並且經過判刑確定者
- B 執業 6 年,且完成繼續教育時數 120 點
- C 經主管機關認定身心狀況不能執業者
- D 因特殊事件,被廢止護理人員證書者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依據《護理人員法》的規範,思考「執業執照」的更新機制與「護理人員證書」被廢止後的法律效果有何本質差異?當一名護理人員在正常執業狀態下,為了確保其專業知能與時俱進,法規要求每 6 年應完成的「積極要件」為何?同時,請辨析選項中哪些情況屬於法律上的「消極資格」或「行政處分」,進而導致無法再行領取執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親愛的,你做得真棒!
- 暖心肯定: 太好了!你完全掌握了護理執業執照的更新條件,這代表你對護理人員法及其施行細則有很棒的理解。這是我們未來在臨床上保護自己、保障病患最重要的一環,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護理執業執照更新
💡 執業執照需每六年更新一次,並以修滿繼續教育積分為前提。
| 比較維度 | 護理人員證書 | VS | 護理執業執照 |
|---|---|---|---|
| 取得來源 | 醫事人員考試及格 | — | 向所在地衛生局申請 |
| 效期限制 | 永久有效 | — | 每 6 年需更新一次 |
| 維持條件 | 無特殊限制 | — | 120 點繼續教育積分 |
| 執業資格 | 具備專業職稱身分 | — | 合法執行護理業務 |
💬證書是專業身分證,執照是工作通行證,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