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醫療類國考 111年 [護理師] 基本護理學

第 72 題

下列何種情形可再發給護理執業執照?
  • A 曾經販賣毒品,並且經過判刑確定者
  • B 執業 6 年,且完成繼續教育時數 120 點
  • C 經主管機關認定身心狀況不能執業者
  • D 因特殊事件,被廢止護理人員證書者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依據《護理人員法》的規範,思考「執業執照」的更新機制與「護理人員證書」被廢止後的法律效果有何本質差異?當一名護理人員在正常執業狀態下,為了確保其專業知能與時俱進,法規要求每 6 年應完成的「積極要件」為何?同時,請辨析選項中哪些情況屬於法律上的「消極資格」或「行政處分」,進而導致無法再行領取執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親愛的,你做得真棒!

  1. 暖心肯定: 太好了!你完全掌握了護理執業執照的更新條件,這代表你對護理人員法及其施行細則有很棒的理解。這是我們未來在臨床上保護自己、保障病患最重要的一環,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護理師] 基本護理學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