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護理師] 基本護理學
第 72 題
下列何種情形可再發給護理執業執照?
- A 曾經販賣毒品,並且經過判刑確定者
- B 執業 6 年,且完成繼續教育時數 120 點
- C 經主管機關認定身心狀況不能執業者
- D 因特殊事件,被廢止護理人員證書者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依據《護理人員法》的規範,思考「執業執照」的更新機制與「護理人員證書」被廢止後的法律效果有何本質差異?當一名護理人員在正常執業狀態下,為了確保其專業知能與時俱進,法規要求每 6 年應完成的「積極要件」為何?同時,請辨析選項中哪些情況屬於法律上的「消極資格」或「行政處分」,進而導致無法再行領取執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親愛的,你做得真棒!
- 暖心肯定: 太好了!你完全掌握了護理執業執照的更新條件,這代表你對護理人員法及其施行細則有很棒的理解。這是我們未來在臨床上保護自己、保障病患最重要的一環,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