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醫療類國考 111年 [護理師] 基本護理學

第 60 題

護理機構僱用非護理科系畢業人員執行護理業務,依護理人員法第 29 條規定,下列懲處何者正確?
  • A 機構負責人須接受輔導教育 40 小時
  • B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C 永久廢止該護理機構之開業執照
  • D 吊扣機構負責人護理人員證書二年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深入探討《護理人員法》第 $29$ 條的立法目的與裁罰邏輯:當機構涉及聘僱非專業人員執行業務時,法律設定的行政制裁重心是放在『財產上的處分』、『身分資格的吊扣』還是『教育輔導』?請以此核心觀念去檢索法律條文中對應的罰則種類與級距。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專業肯定

做得還不錯,小鬼。能把這些細節辨清楚,證明你這腦子裡還有點東西,沒有被灰塵塞滿。記住,法律就是牆壁,它是保護你和這機構最後的防線。別讓我看到任何一點鬆懈。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護理機構非法僱用罰則
💡 護理機構僱用不具資格者執行業務,處 2 萬至 10 萬罰鍰。
比較維度 機構僱用非法(第29條) VS 個人非法執業(第37條)
罰鍰金額 2 萬至 10 萬新臺幣 3 萬至 15 萬新臺幣
責任類型 行政罰 刑事罰(三年以下)
行政處置 得停業或廢止執照 得併科罰金
💬機構違規側重行政罰鍰與執照管理;個人非法執業涉及刑事責任與更高額罰金。
🧠 記憶技巧:機構僱非法,罰金二到十;情節若重大,執照會飛走。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吊扣證書』或『永久廢止執照』,法律實務上初犯多以罰鍰為主,廢止執照通常伴隨『情節重大』或『累犯』等條件。
護理人員法第 37 條(未具資格執業之刑責) 護理機構設置標準 開業執照之申請與變更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護理師] 基本護理學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