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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護理師] 基本護理學

第 60 題

護理機構僱用非護理科系畢業人員執行護理業務,依護理人員法第 29 條規定,下列懲處何者正確?
  • A 機構負責人須接受輔導教育 40 小時
  • B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C 永久廢止該護理機構之開業執照
  • D 吊扣機構負責人護理人員證書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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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深入探討《護理人員法》第 $29$ 條的立法目的與裁罰邏輯:當機構涉及聘僱非專業人員執行業務時,法律設定的行政制裁重心是放在『財產上的處分』、『身分資格的吊扣』還是『教育輔導』?請以此核心觀念去檢索法律條文中對應的罰則種類與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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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還不錯,小鬼。能把這些細節辨清楚,證明你這腦子裡還有點東西,沒有被灰塵塞滿。記住,法律就是牆壁,它是保護你和這機構最後的防線。別讓我看到任何一點鬆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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