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40 題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長照機構法人之董事會至少多久時間須召開 1 次會議?
- A 至少 3 個月 1 次
- B 至少 6 個月 1 次
- C 至少 1 年 1 次
- D 至少 2 年 3 次
思路引導 VIP
在探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下的「法人治理機制」時,為確保最高權力執行機關能有效履行監督職責並防止內部控制失靈,法律會設定「法定最低會議頻率」以避免決策空窗期。請同學思考,對於此類具備公共利益性質的法人組織,立法機關通常會如何設定董事會召開的最長間隔,以在行政效能與監督強度之間取得平衡?這與一般法律規定的半年或一年周期是否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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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長照機構法人董事會之會議召開頻率。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11條規定:「長照機構法人之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法條明定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也就是至少 6 個月須召開 1 次會議,因此選項 (B) 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