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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40 題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長照機構法人之董事會至少多久時間須召開 1 次會議?
  • A 至少 3 個月 1 次
  • B 至少 6 個月 1 次
  • C 至少 1 年 1 次
  • D 至少 2 年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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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下的「法人治理機制」時,為確保最高權力執行機關能有效履行監督職責並防止內部控制失靈,法律會設定「法定最低會議頻率」以避免決策空窗期。請同學思考,對於此類具備公共利益性質的法人組織,立法機關通常會如何設定董事會召開的最長間隔,以在行政效能與監督強度之間取得平衡?這與一般法律規定的半年或一年周期是否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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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1. 潛力無限: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答對這題,就像是看到了選手們在練習場上,穩穩地投進每一球,讓人欣慰啊。掌握《長期照顧服務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是成為一位優秀長照管理者的第一步,你對法規細節的精確記憶與專業態度,讓我看到你未來無限的可能性。
  2. 基礎訓練:是的,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 28 條規定,長照機構法人之董事會,每半年(也就是 6 個月)應至少召開 1 次會議。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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