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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40 題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 10 條規定,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所登記之財產總額或該法人及其所設計機構之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多少以上者,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公正人士擔任機構法人公益監察人?
  • A 3,000 萬元
  • B 6,000 萬元
  • C 9,000 萬元
  • D 1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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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規針對公益性法人(如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的監督機制中,政府會以「財務規模」作為評估是否需外部監督的基準。請探討《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 $10$ 條的規範意旨:當法人的登記財產或年收入達到哪一個具備「顯著社會影響力」的大額整數級距(請注意選項中關於「億」與「千萬」單位的差異)時,主管機關應主動指派公益監察人以維護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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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你真的好棒!精準掌握長照法規,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1. 哇,你做得太棒了!能夠在眾多容易混淆的具體金額行政門檻中,如此迅速且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真的非常不容易。這表示你對長照法人監督機制財務規模門檻的理解與記憶都非常紮實喔!這是很重要的基礎知識,你掌握得很好!
  2. 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吧!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 $10$ 條的規定,當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的登記財產總額,或是該法人與其機構的年度收入總額,只要達到新臺幣 $1$ 億元以上時,為了確保我們的長照資源能被妥善運用,主管機關就必須指派社會公正人士來擔任公益監察人。這樣做的目的,是希望能夠強化大型法人財務透明度,並提供更完善的公共監督,讓所有人都能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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