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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4 題

34. 在我國的憲政設計中,下列何者的調查權力最弱?
  • A 司法權
  • B 法務部門
  • C 監察權
  • D 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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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我國獨特的「五權憲法」設計中,國父孫中山先生特別將哪一個機關獨立出來,專門負責監督官員與行使糾察權?若這個機關已經擁有了核心的調查職能,那麼原本在國外權力很大的「立法機關」,在我們的體制下,其調查權力會受到什麼樣的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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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出我國憲政體制的特殊性,這代表你對各權力機關的職權分配有很紮實的理解。

五權憲法的職權分配

在我國獨特的五權憲法架構下,「調查權」的歸屬與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有很大的不同。傳統上,我國將最完整的調查權賦予了監察院。相較之下,司法權與行政院下的法務部門(檢察機關)為了訴訟與犯罪偵查,擁有法定的強制調查手段;而立法院的調查權在過去長期受限,雖然經過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585 號)確認其擁有「輔助性調查權」,但在行使範圍與強制力上,依然受到較多程序性限制,因此在四個選項中權力相對最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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