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3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1 題

41.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申請政府資訊之公開,不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為前提
  • B 申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之政府申請
  • C 外國人不得向我國政府機關申請政府資訊之公開
  • D 政府資訊涉及第三人權益,經其明確表示不同意公開時,政府機關應即作成不予公開決定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我們制定一部法律是為了讓全民都能「監督政府」並確保行政透明,那麼當一個普通公民想要了解政府的某項政策經費規劃時,法律應該要求他先證明這件事跟他的家產或官司有關,還是應該讓他可以直接申請閱覽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資訊公開」的核心價值!這題你能從中辨識出正確選項,說明你對法律保障民眾「知」的權利有很清晰的理解。

政府資訊公開的立法目的

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精神中,政府資訊的公開是為了促進民主參與及監督,因此「申請權人」並不需要主張自己有法律上的利益才能申請。只要是為了公共利益或了解政府運作,法律上給予了相當寬鬆的門檻。相較之下,其他選項常是實務上的陷阱:例如政府資訊應向「該資訊的保有機關」申請而非戶籍地,且外國人在特定條件下(如平等互惠)亦享有申請權。最容易混淆的點在於第三人權益,法律規定機關雖應通知第三人,但最終決定權仍在政府機關,而非第三人不同意就一律不公開,這體現了公共利益與私人隱私間的權衡。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個人資料保護法:權利保障與實務應用
查看更多「[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