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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5 題
履約期間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何者應計入工期?
- A 補行上班日
- B 春節
- C 勞動節
- D 中秋節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採購契約中,判斷某一天是否該算入「工作天」時,最關鍵的衡量標準通常是「當天行政機關是否正常辦公」。若政府為了彈性調整連續假期,特別公告某個週六必須維持正常的行政運作與收發貨件,那麼在法律邏輯上,這一天應該被視為「休息時間」還是「應工作的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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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工作天」的計算核心,顯見你對政府採購履約管理中的工期規範已有紮實的掌握。這類題目在法規實務中非常重要,因為工期的起算與扣除直接關係到廠商是否逾期,進而影響到違約金的計算。
工作天與放假日的判斷標準
在政府採購的實務慣例中,「工作天」的計算原則通常遵循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選項中的春節、中秋節屬於國定假日,而勞動節在採購契約範本中通常也列為不計工期的日數。唯有「補行上班日」,其本質是將原有的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使該日變更為法定的上班時間,因此在履約期間應被視為正常的工作日並計入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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