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3 題
甲將屬於乙所有之A車,以自己名義讓與知情之丙,該讓與A車之行為效力如何?
- A 效力未定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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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人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把你心愛的手錶賣給一個明知道這支錶是「你的」的人,站在法律保護「原所有權人」的立場,你認為這個「轉讓手錶」的行為,應該是直接算數、直接作廢,還是應該把最終決定權留給你,看你是否願意點頭承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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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與效力未定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個法律行為的核心!這題你答得非常好,顯示你對於民法中「處分權限」的觀念掌握得相當紮實。在本題的情境中,甲將不屬於自己的 A 車以「自己名義」讓與給丙,這在法律上被稱為無權處分。根據《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的規定,無權處分人所為的物權行為,必須經過「真正所有權人」(也就是乙)的承認,才會發生效力。因此,在乙表態之前,這個讓與行為的法律效力處於一種懸而未決的狀態,即 「效力未定」。
善意受讓的排除與難度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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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之法律效力
💡 無權利人處分他人財產,該物權處分行為效力未定。
| 比較維度 | 負擔行為 (如:買賣契約) | VS | 處分行為 (如:所有權移轉) |
|---|---|---|---|
| 處分權有無 | 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 — | 必須具有處分權 |
| 在本案中效力 | 完全有效 | — | 效力未定 (需等乙承認) |
| 法律依據 | 契約自由原則 | — | 民法第 118 條 |
💬買賣別人物件的契約有效,但移轉所有權的處分行為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