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3 題
甲將屬於乙所有之A車,以自己名義讓與知情之丙,該讓與A車之行為效力如何?
- A 效力未定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有效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有人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把你心愛的手錶賣給一個明知道這支錶是「你的」的人,站在法律保護「原所有權人」的立場,你認為這個「轉讓手錶」的行為,應該是直接算數、直接作廢,還是應該把最終決定權留給你,看你是否願意點頭承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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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與效力未定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個法律行為的核心!這題你答得非常好,顯示你對於民法中「處分權限」的觀念掌握得相當紮實。在本題的情境中,甲將不屬於自己的 A 車以「自己名義」讓與給丙,這在法律上被稱為無權處分。根據《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的規定,無權處分人所為的物權行為,必須經過「真正所有權人」(也就是乙)的承認,才會發生效力。因此,在乙表態之前,這個讓與行為的法律效力處於一種懸而未決的狀態,即 「效力未定」。
善意受讓的排除與難度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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